2.山西“黑磚窯”

被解救的{黑磚窯}民工

事件回放:
自2007年3月起,媒體接連曝光發(fā)生在山西的多起黑磚窯主非法限制民工人身自由、非法雇用童工、強迫民工超強度勞動、毆打民工致死致殘等事件,引起強烈反響。
5月,山西洪洞警方破獲一起黑磚場虐工案,解救出31名民工,其中有部分童工。7月31日,山西省臨汾市和運城市五家法院,依法對一批“黑磚窯”案件公開宣判,31名被告人被判有罪,打手趙延兵被判處死刑。另有95名黨員干部、公職人員因該案受處分。
點評:
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磊、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熊文釗:該事件不僅是一個違反勞動法、違反刑法的事件,更是一個涉及人權保障、政府責任的憲法性事件。它反映的是當地政府在人權保障上的缺席和失職。
2004年“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”寫入憲法,這一原則不僅是國家在人權保障方面的態(tài)度宣示,同時意味著國家要切實承擔起人權保障的現實責任。
3.同居者不簽字致孕婦胎兒死亡

“媳婦”、孩子沒了,肖志軍悲痛欲絕。
事件回放:
2007年11月21日,懷孕41周的李麗云因難產生命垂危,被其“丈夫”肖志軍送到北京市朝陽醫(yī)院京西院區(qū)治療。醫(yī)生經檢查發(fā)現,李患有較嚴重肺炎,需立即進行剖腹手術取出胎兒,否則李與胎兒均面臨生命危險,然而肖拒絕在手術單上簽字。在得到上級“如果家屬不簽字,不得進行手術”的指示后,幾名主治醫(yī)生只好采取藥物急救等措施,當日晚7點20分,孕婦胎兒雙雙死亡。
點評:
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、中央黨校教授傅思明:憲法關注的不僅是宏觀問題,還包括很多具體問題。憲法所確立的公民基本權利體系包括生命權的內容,而生命權是承載其他基本權利的基礎,該事例將生命權與制度規(guī)范的關系,緊急救助與責任機制的關系問題擺在了政府與公眾面前。